• 主 題
    無違法證明書修正 增雇主繳勞職災保費 家庭看護工及未聘本勞漁業自然人雇主 免開立
  • 日 期
    2022-05-17
  • 內 容

    因 應 111 年 5 月 1 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 法》實施,以及中階技術人員(第三類外國人) 111 年 4 月 30 日生效,勞動部修訂雇主申請無 違反法令證明規定,其中增列雇主須符合已依 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及無因聘僱第二類或第三類外國人而降低本 國勞工勞動條件之情事。 勞動部 111 年 5 月 4 日公告修正「雇主聘僱 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 五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相關申 請及證明書表。 勞動部說明,雇主申請第二類移工,家庭看 護工和家庭幫傭,以及未聘有本國勞工之海洋 漁撈、農林牧或養殖漁業"自然人"雇主,不須 申請開立無違反法令證明書;申請第三類中階 技術外國人,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以及未聘 有本國勞工之中階技術海洋漁撈、農林牧或養 殖漁業"自然人"雇主,不須申請開立無違反法 令證明書。 勞動部表示,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或第三類 外國人,須符合八項情形,地方政府查實後依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1 項第 5 款及第 44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核發證 明,證明書自開立日起 2 個月(60 日)內有效。 勞動部說明,雇主應檢附下列文件,包括一、 最近 6 個月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或勞工退休 金(新制)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二、最近 6 個月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 本。三、最近 6 個月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 害保險費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四、加蓋公司關防及勞資會議主席、紀錄人 員簽名之勞資會議紀錄等文件影本與經主管 機關同意勞資代表名冊備查函,勞資會議紀錄 文件影本應檢附次數,依勞動部 107 年 3 月 30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70503131 號令及附表辦 理。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自 108 年 2 月 1 日之後, 事業單位檢附的勞資會議加蓋事業單位、負責 人印章及勞資會議主席、紀錄人員簽名之申請 日前一年內,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共四次 勞資會議紀錄(不包含臨時會議紀錄 )等文件 影本。 五、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 雇主資格證明文件。六、蓋有申請單位公司章 及負責人章之委託書(未委託仲介公司或他人 代辦者,免附)。七、若申請日前 2 年內有資 遣本國勞工之情事者,請一併檢附資遣費給付 證 明文件、勞工到職日及離職日、離職前 6 個月薪資清冊及說明勞退新舊制選擇情形與 改選後新制日期證明等資料。 勞動部指出,凡提供影本之文件,應加註與 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申請單位公司章及負責 人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