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特定工廠改善計畫未核定 調派須申請 未經許可變更工作場所 最高罰 15 萬元
  • 日 期
    2022-05-17
  • 內 容

    勞動部 4 月 14 日發布修訂「雇主指派所聘僱 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 準」,放寬特定製程製造業調派規定。台中 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部分業者已向市府經濟 發展局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如有調派外國人 變更工作地點的需求,須先檢視是否符合調 派基準相關規定,如屬於須經勞動部申請許 可始得調派者,應依法向勞動部申請,經許 可後才可再行調派移工從事工作。 若未經勞動部許可即自行調派,將違反就 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4 款規定,依法可處 3 萬 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局說明,修正後的調派基準,新增符 合「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經地方政府 核定工廠改善計畫」及「已向地方政府提出 工廠改善計畫,但尚未經過核定者」等三項 資格的「重大投資、特定製程、特殊時程製 造業」雇主,得調派外國人從事工作,後者 須事先申請。 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的工廠,得免經勞動 部許可,逕由同一雇主合法聘有移工的其他 工廠,調派所聘移工從事工作。 工廠改善計畫已經地方政府核定,並經地 方消防主管機關,開具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標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 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的審查查驗 核准或證明文件者,亦得免經勞動部許可, 同一雇主合法聘有移工的其他工廠,亦可直 接調派移工。 至於已向地方政府提出工廠改善計畫,但 尚未經地方政府核定者,應取得縣市政府開 立受理改善計畫的證明文件,且經地方消防 主管機關開具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 置標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 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的審查查驗核准或證 明文件,以及外國人住宿地點未位於該工廠 內,則應先向勞動部申請調派許可,經許可 後始得調派,且調派許可期限最長不超過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