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災保法罰鍰案件裁罰基準 6 種違法樣態 未替勞工加退保 先罰 2 萬元並限期改善
  • 日 期
    2022-05-24
  • 內 容

    針 對雇主違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處 罰鍰案件,勞動部訂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罰 鍰案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其中共有 6 種 違法樣態,裁罰基準依違法次數訂定罰鍰金 額,如未替勞工加退保、未備置勞工名冊等, 被勞保局查獲將會被處新台幣 2 萬元罰鍰同時 要求限期改善,若屆期不改善,則依違反次數 累加罰鍰金額至最高 10 萬元。 處罰鍰案件有一致規範 審酌案情可從輕或從重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長陳美女表示,《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111 年 5 月 1 日生效, 為執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92 條第一項、第 94 條及第 96 條至第 99 條規定應 處罰鍰案件,有一致性處理規範,特訂定「勞 工職業災害保險罰鍰案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 準」,並自 111 年 5 月 1 日生效。 災保法擴大強制納保範圍,凡年滿 15 歲以 上,受僱於登記有案單位(領有執業執照、依法 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之勞工或經中央主管機 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雇主之勞工(家事移工), 不論單位僱用人數若干,均屬強制納保對象。 陳美女說明,裁量基準中違反災保法處罰鍰 有 6 種樣態,明定違反次數罰鍰金額,不過勞 保局依災保法規定裁處罰鍰時,可以審酌企業 在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違反行為期間之 長短、因違反行為所得之利益以及違反行為應 受責難之程度,有從輕或從重處罰之必要者, 得於處分書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 罰,不受裁罰基準之限制。 勞保局作成裁處書,應以書面通知受處罰對 象;受處罰對象,應於文到翌日起 15 日內繳 納罰鍰金額,無故逾期 30 日仍不繳納者,應 移送行政執行。若受處罰對象因經濟困難無法 一次完納罰鍰金額者,得於移送行政執行前, 以書面釋明理由向勞保局申請分期繳納。 至於投保單位罰鍰金額在新臺幣 300 元以 下,經催告後仍不繳納,因移送行政執行,不 敷人力與執行相關費用之支出,得免移送行政 執行。 裁量基準 6 種樣態,首先是「投保單位規避、 妨礙或拒絕 保險人查對其所屬勞工名冊、出 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依投保單位於該次 違反行為之當日起,往前追溯一年內之違反同 項次受裁處罰鍰次數,應處罰鍰額度第一次 5 萬元、第二次 10 萬元、第三次 15 萬元、第四 次 20 萬元、第五次 25 萬元,以及第六次以上 則處 30 萬元。 至於「投保單位或雇主未依 12 條規定,為 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投保單 位未備置所屬勞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 帳冊或保存未達規定期限。」以及「投保單位 未依規定負擔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 這三種違法樣態是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科長林煥柏說明,雇主被 查獲有上述三種違法情況,會先被處 2 萬元罰 鍰同時要求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者,再按 次處罰,第一次 4 萬元、第二次 6 萬元、第三 次 8 萬元以及第四次以上則處 10 萬元。 企業申報投保薪資不實 一年內違法次數處罰鍰 第 5 種是「投保單位未依第 17 條規定,覈 實申報所屬被保險人投保薪資。」如投保單位 申報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將其投保薪資金額 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將自勞保局知悉投保單 位該次違反行為之當日起,往前追溯一年內之 違反同項次受裁處罰鍰次數,其處罰鍰額度第 一次至第五次 2 萬元、第六次至第十次 4 萬 元、第十一次至第十三次 6 萬元、第十四次至 第十六次 8 萬元以及第十七次以上則處 10 萬 元。 第 6 種「投保單位積欠保險費,經保險人依 第 21 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百 分之 20 後,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 納,且情節重大。」將依加徵之滯納金達法定 上限者,按未繳納之保險費累計月份及合計金 額,其處罰鍰額度為未繳納之保險費累計月份 達六個月以上,且積欠保險費達 5 千元以上, 處 2 萬元罰鍰。若遲未繳清,且再新增未繳納 之保險費累計月份達六個月以上者,處 4 萬元 罰鍰。依照比例去推,最高處 10 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