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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聘僱外勞,雇主應負管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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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1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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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府勞工局昨提醒雇主對外勞應負管理責任,在引進外勞後,要安排外勞至指定醫院健檢,要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受僱外勞如有連續三天曠職,失去連繫逃逸,雇主應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否則將觸法被罰。
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依據勞動部統計,目前在台外勞人數約五十九萬人,南市外勞人數約五萬二千人,部分產業因製程危險、辛苦、骯髒,國人較不願意從事無法招募足夠勞工的產業,採補充原則開放引進外勞,另外,因老年失能人口增加,回應社會照顧需求引進外籍看護工做為照顧人力不足的補充性人力。
他提醒雇主在引進外勞後,要注意下列事項,應於外勞入國後三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做入國通報,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在入國三日內和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卅個月的前後卅日內,安排外勞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外勞入國十五日內備齊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外勞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連繫等逃逸或聘僱關係終止,雇主應在三天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和警察機關,依規定如滿六個月仍未尋獲,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家庭看護工則是滿三個月未尋獲,可向中央申請遞補。
他表示,最常遇到雇主未依規定於期限內帶外勞至醫院接受健檢,理由常是「太忙,忘記了」,「已委託仲介公司,是仲介公司忘記處理」,事實上,依就業服務法規範雇主在外勞管理應負的責任,即使已委託仲介公司辦理,如確實未在期限內帶外勞去健檢,不能免除違法事實,仍會被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