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勞動力發展署-雇主聘僱外國人來臺工作,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入國手續
  • 日 期
    2016-05-16
  • 內 容

      近來屢有取得外國人入國引進許可的雇主,未於規定期限6個月內辦理外國人入國引進事宜,致錯失聘僱外國人資格。勞動部提醒,雇主如因故無法及時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時,可於許可引進屆滿日前後30日內申請延長引進,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勞動部表示,雇主於取得引進許可函後,應於6個月內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經統計,今(105)年第1季因雇主無法及時引進外國人而申請延長引進的案件共計409件,較去年同期增加了13%。經分析雇主未及時引進外國人的原因,多為「已完成簽證之外國人因故未能來臺工作」。由於已完成簽證的外國人未能來臺工作使雇主錯失招募外國人時機,屬於不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雇主可於原引進許可屆滿日前後30日的規定期限內檢具該外國人註銷簽證紀錄等證明文件申請延長引進,並在許可延長引進後3個月內為新招募的外國人完成入國手續;至於雇主如無法舉證不可歸責之事由者,依規定將不予許可延長引進。  

      對於近來製造業雇主送件申請重新招募許可,因資料不符或文件缺漏等原因,致退件補正情形仍偏高。勞動部提醒雇主於申請重新招募外國人時,應注意申請資料及文件是否齊備,減少文件往返,以提升作業效率。

      勞動部表示,自105年3月14日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已簡化申請作業流程,申請重新招募的人數,不得超過同一勞工保險證號的前次招募許可引進或接續聘僱許可人數。自簡化措施上路以來,經統計重新招募申請案件總計約3,000件,其中退請雇主補正占申請案件的25%。退件原因多為雇主未檢附(填寫)國內招募求才證明書或聘僱辦法證明書序號(序號)、公司(工廠)地址已變更未辦理資料異動或申請書內容有誤等情形。勞動部提醒,雇主在送件申請前,應確實檢視文件是否有缺漏,避免退件補正而影響自身權益。

      勞動部再次呼籲製造業雇主在申請重新招募時,應掌握時效,優先辦理國內招募求才,取得求才不足相關證明文件後,在首名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4個月內提出申請,避免影響外國人核配名額。

      勞動部呼籲,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應注意引進時效,以確保自身權益。以上相關法令資訊均公告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www.wda.gov.tw),如對外國人引進規定如有任何疑問,亦可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電話:02-8995-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