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違反勞基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8/1 生效 新增外商與信合社適用 3 年再犯加重罰鍰
  • 日 期
    2022-07-06
  • 內 容

    勞動 部公告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 則」,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除原先上市或上櫃 之事業單位與實收資本額超過新台幣 1 億元的 事業單位,新增外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超 過新台幣 1 億元之事業單位與信用合作社,違反 勞基法加班費、7 休 1、輪班間隔或假日工資等 規定,其罰鍰最低 5 萬元起跳,另 3 年內再犯者 從 5 萬元以上再加重罰鍰。 勞動部 111 年 6 月 27 日公告修正「違反勞動 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第四點,並指定自 111 年 8 月 1 日生效。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 明,針對「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 是否需訂定一致性累進裁罰標準,在今年 3 月邀 集各地方政府開會討論,針對共通性原則第四點 加重處分對象,後續將研議增訂累計違法區間不 低於 3 年之規定。至於是否涵蓋信用合作社、醫 療財團法人等對象,將另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釐清後一併考量是否酌修。 黃維琛表示,依會議結論,並向相關主管單位 釐清後,勞動部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 共通性原則」第四點,除原規定上市、櫃公司與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實收資本額達 新台幣 1 億元事業單位,新增在中華民國境內營 運資金超過新台幣 1 億元之事業單位,如外商企 業,297 家適用,並將依信用合作社法設立之信 用合作社納入,約有 23 家。 黃維琛指出,上述事業單位違反勞基法第 24 條(延長工時工資)、第 32 條(延長工作時間)、第 34 條(輪班間隔)、第 36 條(例假 7 休 1)或 第 39 條(假日工資)規定者,地方主管機關可 審酌其資力及 3 年內再次違反同條規定之次 數,處新臺幣 5 萬元至 100 萬元罰鍰,並可加重 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