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入國引進許可函 7/1 後屆滿 不再自動延長 不可歸責雇主事由 可自行提出延長以1 次為限
  • 日 期
    2022-07-06
  • 內 容

    因 應全球 COVID-19 疫情趨緩,目前外國人來源 國邊境管制均鬆綁,國際航空公司至外國人來 源國之各航線已恢復營運,勞動部表示,針對 雇主所持具有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於 111 年 7 月 1 日後效期屆滿,不再實施自動延長效 期。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30 條規 定:「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中央主管 機關得規定各項申請文件之效期及申請程 序。雇主依前項規定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經 許可者,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 6 個月內, 自許可引進之國家,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逾 期者,招募許可失其效力。前項許可逾期有不 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雇主之事由者,雇主應 於許可引進屆滿之日前後 30 日內,向中央主 管機關申請延長,並以 1 次為限。前項許可經 核准延長者,應於核准通知所定之日起 3 個月 內引進。」 由於疫情影響,為簡政便民,勞動部數次針 對雇主所持具有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效期 屆滿實施自動延長措施。 最近一次實施自動延長是針對雇主所持具 移工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只要是於 111 年 4 月 1 日至 111 年 6 月 30 日期間內效期屆滿, 一律自動延長效期 3 個月,雇主無須再向勞動 部提出延長效期申請,當時受惠雇主約近 8 萬 名。 勞動部 111 年 6 月 28 日發函指出,因應全球 COVID-19 疫情趨緩,目前外國人來源國邊境 管制均鬆綁,國際航空公司至外國人來源國之 各航線已恢復營運,針對雇主所持具有入國引 進效力之許可函,於 111 年 7 月 1 日後效期屆 滿,不再實施自動延長效期。 勞動部說明,因應疫情發展,若 109 年 3 月 17 日之後所核發許可函,於 111 年 7 月 1 日後 效期屆滿,且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雇主 之事由者,雇主仍得依雇聘法第 30 條規定, 於許可引進效期屆滿之日(包含許可函經延長 之屆滿日)前後 30 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延長, 並以 1 次為限。 勞動部提醒,前項許可經核准延長者,應於 核准通知所定之日起 3 個月內引進。如有疑義 可電洽勞動部 0800-000-978 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