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派遣勞工轉掛 最高可處 45 萬元罰鍰 違者可要求直接僱用 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 日 期
    2022-07-13
  • 內 容

    為彈性運用人力,降低招募成本,許多企 業使用非典型的人力派遣。台中市政府勞 工局提醒,要派單位不得事先面試後,再 要求轉掛派遣單位,違反規定最高可處 45 萬元罰鍰,且派遣勞工發生職災時,要派 單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保障派遣勞工權 益。 勞動基準法 108 年修法時,已明文禁止要 派單位不得事先面試勞工後轉掛於派遣事 業單位,另增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 位對於發生職業災害的派遣勞工,負職業 災害補償及賠償的連帶責任,使派遣勞工 的勞動權益保障更加完整。 勞工局表示,實務上有發現事業單位自 行面試招募及決定派遣人選後,再要求派 遣單位僱用,或於要派契約屆滿時,要求 新派遣單位承接僱用原有派遣勞工等情 形,這都是屬違反禁止面試或其他指定特 定派遣勞工行為的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法律明文規定事業單 位使用派遣勞工的禁止行為,是為了杜絕 過去常見事業單位與派遣單位約定所謂人 員轉掛服務,避免偽裝派遣情形而影響派 遣勞工權益。此外,勞基法中關於勞動派 遣的規定,包含派遣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 的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使用派遣 勞工的事業單位不得於派遣單位與派遣勞 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 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的行為。 事業單位如有上述行為,派遣勞工可以 要求直接與事業單位訂立勞動契約,事業 單位不可以拒絕,派遣單位也不得對派遣 勞工有不利處分,且要依法給付資遣費或 退休金給派遣勞工。 中市勞工局強調,事業單位應遵守法 令,共同維護派遣勞工相關權益,如有人 力派遣的需求,應當慎選合法的派遣單 位,於派遣單位所僱用的勞工選用,不可 有將派遣勞工轉掛的行為,如有違反禁止 規定,依法可處 9 萬元至 45 萬元罰鍰,另 派遣單位及事業單位也不可以因派遣勞工 向事業單位提出成為正職員工的要求,而 給予任何不利處分,除該處分無效外,依 法最高可裁處 45 萬元罰鍰。 過去派遣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時,僅有派 遣事業單位負起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實務上曾發生要派單位及派遣單位都以不 是真實雇主為由,拒絕相關雇主責任,也 曾發生勞工在勞動權益受損時,往往不知 道自己的雇主是誰而求救無門。 勞工局長張大春補充,現行法令已增訂 使用派遣勞工的事業單位也要負起職業災 害勞工的連帶責任,以有效改善過往派遣 勞工職災保障不足的部分,並督促事業單 位要重視派遣勞工的職業安全,使派遺勞 工對職災補償和賠償有雙重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