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外勞膳宿費遭外辦處刻意打壓,雇主擅自修改收取金額,遭法院裁定敗訴
  • 日 期
    2016-05-24
  • 內 容

      勞動部雖明訂外勞膳宿費用,最高上限可至5, 000元,但一般的製造業雇主都明白,如果在勞動契約上載明每月於薪資中扣取外勞膳宿費,一旦超出2,500元的話,該勞動契約在送外勞輸出國駐臺辦事處驗證時,就會被「打槍」駁回。不少雇主就感納悶,這些外勞輸出國姿態強硬,不尊重我國法令規定,難道勞動部視而不見,一點作為都沒有嗎?

      現行外勞膳宿費5,000元上限規定,是於97年7月1日,勞動部為配合當時的基本工資調整從原來的4,000元增加為5,000元。但是一金額,距今已快8年沒有調整了,反觀基本工資早已從當時的17,280元,調整到現在的20,008元,但膳宿費卻原打轉,停滯不前。

      有部分的3K雇主就反映,以現在的物價水準,要供應外勞三餐,還包括水電、宿舍的器物耗損等等的支出,即便是收到5,000元,也入不敷出。更何況,目前僅能向外勞收取2,500元的膳宿費用。

    超出2,500元即不驗證不肖業者藉機欺騙搶單

      問題最大癥結點在於,外勞輸出國駐臺辦事處明知勞動部規定外勞的膳宿費上限可至5,000元;但在雇主送勞動契約驗證時,卻將金額砍一半,上限僅能為2,500元,除非有特殊的例外狀況。否則一律不予驗證。

      這一情況,亦直接造成不肖仲介在市場搶單的手法。多年前就發生有不肖仲介業者,向雇主妄稱有辦法可提高外勞的膳宿費,減輕雇主負擔。其作法是,先將填具2500元膳宿費的勞動契約送外勞輸出國駐臺辦事處驗證通過後,然後俟外勞來臺後,再重新訂定或修改膳宿費金額。抑或是,雇主私下與外勞重新訂定膳宿費協議,扣取金額超過原來外辦處所認證的2, 500元。

      事後該案經外勞檢舉,進行司法訴訟,最後經高院判決,外勞膳宿費的金額收取應以外勞輸出國驗證的版本為準,裁定雇主後來修改勞動契約所收取的膳宿費用,超出部分應全額退還給外勞。以上法院實例,也是給違法仲介業者和雇主一個警惕。

    期望新勞動部長展魄力邀外勞輸出國會商解決

      這些變相手法,造成仲介市場惡性競爭,已引起勞動部的高度關注,特別於100年7月14日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第六款及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不正利益」內容,遏止上述不法行為。同時也嚴禁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等行為。

      但勞動部是否思考過,迫使雇主這麼做的動機為何?如果雇主每月所收取的外勞膳宿費,足以支應外勞一天三餐、水電費;以及其他的雜項費用,相信雇主也不會做出這些違法的行為。

      其原因當然是出自向外勞收取的膳宿費用,遭致外勞輸出國駐臺辦事處的壓抑結果,而無法真實反應合理膳宿費用的結果。

      這一現象,勞動部不可能不知情,且歷經多位勞部長也未見解決。「520」之後,新的勞動部長即將上位,雖然要解決的問題治絲益棼,但亦寄望能將外勞膳宿費一併納入,與外勞輸出國會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