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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勞入國3個月內行蹤不明罰仲介,一事三罰不合理,郭芳煜指可檢討
  • 日 期
    201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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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外勞在臺行蹤不明人數達5萬1,845人,外勞行蹤不明原因複雜,仲介引進外勞入國後3個月內若發生行蹤不明,違規達標後除不予換發許可證外,還將處以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同時還會影響仲介評鑑成績,外勞逃逸不應全怪罪仲介;勞動部長郭芳煜表示,法規都可以提出檢討,但是實施至今,受處罰之家數並不高,被處罰鍰15家,不予許可則有13家,可見絕大多數業者都是可以配合。

    外勞行蹤不明逾5萬人越勞人數居冠其次印勞

      根據勞動部統計,累計至105年第一季為止,國內仲介公司許可家數共2,771家,其中1,258家終止營業,36家被廢止許可,4家目前停業中,期滿未換證有1家,全臺仍在營業的仲介有1,472家。

      截至今年4月底統計,根據內政部移民署資料,行蹤不明外勞人數則達5萬1,845人,其中越勞有2萬5,178人居冠、其次印勞2萬3,185人、菲勞第三有2,606人、泰勞875人第四、馬勞1人。

      為改善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情況,就業服務法業於102年12月25日修正增列第40條第1項第17款及第2項規定,國內仲介公司如經定期查核,所引進之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人數超過一定比率時,將處以新臺幣6萬元到30萬元罰鍰;勞動部配合上開規定,於103年10月8日修正發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如仲介公司引進之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超過一定比率,其許可證屆滿時將不予許可。

      有仲介指出,勞動部一再強調仲介應負有協助雇主選工,與安撫外勞盡早融入工作場所,但仲介強調,外勞行蹤不明原因眾多,如受雇主不當對待,或屬外勞個人因素,仲介又無法強制其行動,不分行蹤不明責任歸屬即要處罰仲介公司,實在不合理,這是要剝奪仲介公司及其員工的生存權。

      仲介建議對於行蹤不明原因必須要先有調查,且認定責任歸屬於仲介公司才可以列計於受罰鍰之行蹤不明人數。

    外勞行蹤不明達標被罰15家罰鍰不予許可13家

      勞動部原訂該行蹤不明比例預計淘汰每個級距後5%的仲介,希望將逃逸比例降至4%以下,據統計,辦法修正生效後,截止105年4月底止,仲介公司引進之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超過一定比率而不予許可其換發許可證之家數共13家,占現有仲介公司家數0.9%,尚無大量從業人員失業情形。

      郭芳煜表示,實施至今受處罰之家數並不高,被處罰鍰的仲介有15家、不予許可13家,可見絕大多數業者可以配合,劣質仲介公司透過此機制退出仲介市場,落實管理措施,不過,外界對法規有建議,勞動部可以進行檢討。

      郭芳煜指出,外勞行蹤不明之原因固然很多,但國外招募之慎重防患及入國後加強管理,絕對是重大的要素,仲介業者於上開過程中,都可發揮很大的影響力。

      為強化對仲介業者之管理,勞動部除透過每年辦理之仲介評鑑,以督促仲介提升服務品質,另為提升產業競爭力,也已建置「外勞仲介員職能基準」,以加強仲介相關人員精進其職能所需核心服務能力,成為專業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