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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雇主未置備出勤紀錄 最高罰鍰 45 萬元 居家辦公、外勤人員 可另登載加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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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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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據新北市勞動檢查處統計,事業單位因「未 置備或未詳實記載勞工出勤紀錄」而遭裁 罰,案件量均高居歷年前三名。勞工局長陳 瑞嘉強調,當勞雇雙方對於工時、工資及休 假認定發生爭議,出勤紀錄是最重要的核算 依據,因此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紀錄勞工出 退勤時間的法定義務,亦是各地勞政機關勞 動檢查的重點項目之一。 疫情衝擊下,有些企業改採遠端居家辦 公,以降低群聚染疫風險。勞工局表示,因 勞工不是在辦公室或廠區內工作,工時管理 相對不易,某些公司索性就把出勤紀錄取 消;還有部分小型企業,因勞工人數不多, 平時習慣口頭任務分配和約定工作時間,雇 主也沒有設置出勤紀錄管理系統;甚至有些 還標榜工時彈性、出勤免打卡,做為企業特 色,但這些都是違反勞基法的行為。 勞檢處進一步說明,出勤紀錄並不限定於 「打卡鐘」單一模式,舉凡簽到簿、出勤卡、 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 紀錄系統、應用程式 APP,只要能如實反映 勞工實際提供勞務的時間,雇主可選擇符合 需求、經濟考量的記載方式,並無強制規範。 另外,針對居家辦公或經常外出工作的勞 工,雇主也可以約定,先以平時的工作時間 記載於出勤紀錄上,如有加班,再核實登載 加班起迄時間,做為雇主計算工資與加班費 的憑據。 由於實務上雇主多與勞工約定,由勞工自 行登載每日上下班時間,一旦發生工時爭 議,雇主往往主張「是勞工個人未盡記載責 任」,把過錯推給勞工承擔。不過勞檢處強 調,出勤紀錄是雇主公法上的「作為義務」, 即便事先與勞工約定由勞工履行,對於「義 務不履行」所產生的行政責任,仍應由雇主 承擔。 勞檢處並提醒,雇主平時即應善盡工時管 理義務、關心勞工出退勤情形,加上工資、 加班費,以及預防勞工過勞的加班時數認 定,均需憑藉出勤紀錄加以佐證,也是查核 勞動條件的根本,若雇主未依法置備勞工出 勤紀錄,恐遭處 9 萬元至 45 萬元罰鍰。該處 呼籲雇主應建立出勤管理制度,以保障勞雇 雙方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