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立院初審外勞3年免出境,減雇主空窗期
  • 日 期
    2016-06-20
  • 內 容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就業服務法52條修正草案,刪除外勞聘僱3年後應出國1日才能再入國工作的規定,減少雇主的空窗期,也免除外勞因重新入國而繳交的仲介費。

      為避免外國人於期滿出國至重新入國期間,受照顧之失能者面臨將進一個月之照顧空窗期;並免除外國人因申請重新入國之經濟負擔。

      衛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就業服務法52條修正草案,刪除外勞聘僱3年後應出國1日始得再入國工作的規定,減少雇主的空窗期,也免除外勞因重新入國而繳交的仲介費。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黃署長表示,今天通過修法是對外勞人權保障非常重大的改變。在過去,外勞3年就要出境1天,若外勞希望再到台灣工作就要再繳交國外的仲介費,另外,對雇主來說也有空窗期的問題。

      黃署長說,這次的條文修正,以看護工為例,雇主的空窗期就可以避免,也可以減少訓練成本,就產業外勞來看,雇主在人力的彈性運用上也有一定程度的助益,也對外勞的人權保障更進一步。

      勞動部指出,目前自台灣的外勞總計59萬5695人,其中印尼籍最多,達24萬人,修法前每年須出境的外勞粗估1萬4000人,而國外仲介費及規費則每個國家不同,印尼總計約新台幣5萬到5萬4000元,越南則高達12萬元。

    拒讓外勞請假返鄉,最嚴重會這樣...

      立院初審通過就服法,取消外勞三年出境一天規定,但增列但書,保障外勞返鄉探親權利。勞動部表示,將訂定相關配套措施,於家事外勞勞動契約增訂「外勞返鄉條款」;於管理法令增訂,若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外勞請假返鄉,限期不改善,可罰6-30萬罰鍰,並廢止聘僱許可,兩年內不得聘外勞,處罰相當重。

      若雇主同意外勞請假返鄉,雇主在空窗期喘息服務需求,勞動部將放寬機構外勞外展服務,讓雇主因外勞返鄉請假,可申請機構外勞從事服務。

      勞動部表示,很多外勞利用三年出境一天規定返國探親,擔心規定取消後,外勞無法請假返鄉,因此初審條文通過勞動部版本,增列「外勞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但書,外勞請假方式、日數及程序等相關配套,由勞動部訂定。

      勞動力發展署表示,若立院三讀,將於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增訂外勞請假返鄉請假規定,讓外勞可依勞動法令及勞動契約請假,其中產業外勞因適用勞基法,可利用特休假、事假等規定請假;家事外勞則依勞動契約請假,將在勞動契約增訂返鄉請假條款,並要求外勞輸出國配合辦理。

      官員表示,相關法令會訂定外勞請假,遭雇主拒絕處理程序,若外勞提出申訴後,地方主管機關應介入協商調查,若雇主無正當理由,將要求限期改善;限期不改善,則依違反就服法處罰6-30萬元,並廢止聘僱許可,同時管制兩年不得請外勞,處罰相當重。官員說,由於處罰重,前期給予限期改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