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未休完特休假之工資併計工資 應提繳新制勞退金
  • 日 期
    2022-10-03
  • 內 容

    勞動部提醒,雇主發給勞工因年度終結未休之特別 休假工資,屬於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所稱之「工資」,雇主應將未休完特休假之工資併入 工資範疇計算,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應為勞工每月負擔提繳不低於勞工 每月工資 6%之退休金。 勞動部勞動福祉司說明,所稱「每月工資」,以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之工資為準, 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 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又依同法第 38 條第 4 項規定略以: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福祉司指出,雇主發給勞工因年度終結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屬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所 稱之「工資」,應併入工資範疇計算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則提醒,雇主可視業務需要及員工月薪資總額異動情況,至少每隔半年(每 年 2 月及 8 月)按所屬員工最近 3 個月之平均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調整,若被保險 人薪資如有變動,亦可隨時申報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