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勞資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可自訂週期 未經同意實施彈性工時等措施 將違反規定
  • 日 期
    2022-11-01
  • 內 容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勞資 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有 關召開的週期,可採自訂每三個月,並於 該週期內至少舉辦一次,即符合法令規 定。勞動局並提醒,若事業單位實施彈性 工時、延長工時等措施,都必須經過勞資 會議同意,否則將屬違法。 有企業將勞資會議時間固定在每年 3、 6、9 及 12 月的第一個星期一,但經常會有 人臨時有事無法出席,雇主也擔心因此會 違反規定。勞動局說明,「每三個月」計 算方式,係指事業單位成立勞資會議後, 自行訂定三個月或低於三個月的週期內, 至少召開一次定期勞資會議。但事業單位 如有特殊情形考量,例如勞資會議代表成 員分散各地,不容易敲定開會時間,可於 成立勞資會議後,採行自訂每三個月或低 於三個月週期,較有彈性。 舉例來說,2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為第一 週期,5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為第二週期,8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為第三週期,11 月 1 日至 1 月 31 日為第四週期,在這四個週期 內分別至少召開 1 次以上的勞資會議,即 符合每三個月舉辦一次的規定。 勞資關係科長陳明鈴進一步說明,建議 事業單位訂定明確勞資會議規範,讓勞工 清楚知道會議週期的始末,如後續因故要 變更,也可在勞資會議中提案討論。 包括事業單位比照公務機關彈性放假或 使勞工加班、七休一例假調整、加班工時 單月上限 54 小時以及輪班間隔縮短等重要 勞動條件調整,依法都須經工會或勞資會 議同意。此外,雇主聘僱產業類移工,招 募時應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開立無違 反勞工法令證明,亦須檢附最近一年四次 勞資會議紀錄。勞動局長高寶華提醒,勞 資會議的目的是為了協調勞資關係,促進 勞資合作,雇主應落實勞資會議,運用勞 資雙方溝通平台,預防勞資爭議及穩定勞 資關係。此外,如未舉辦勞資會議,卻有 實施彈性工時、延長工時等相關措施,勞 基法仍會有相關處罰,事業單位應審慎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