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移工失聯查獲出國或返鄉未歸聘僱關係消滅 雇主需辦離境備查並主動通知勞動部
  • 日 期
    2022-11-01
  • 內 容

    勞 動部指出,移工在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 14 日 內出國,或因聘僱關係提前終止並經地方政府 辦理解約驗證後出國,會勾稽移工出境資料, 主動寄發雇主離境備查函,雇主無須在移工出 國後辦理離境備查作業,不過若是移工行蹤不 明查獲出國或是移工返鄉未歸致聘僱關係消 滅,雇主仍需辦理離境備查並主動通知勞動 部。 根據勞動部統計,目前每月寄發給雇主的移 工離境備查函約 8 千多件,其中約 2 成是由雇 主在移工出國後自行辦理,高達 8 成是由勞動 部直接勾稽查得移工出境資料後,主動寄發離 境備查函給雇主。 勞動部表示,雇主目前可自行登入「移工動 態 查 詢 系 統 」 - 主 動 離 境 備 查 查 詢 平 臺 (https://labor.wda.gov.tw/labweb/Login.jsp),輸 入移工的護照號碼等資訊,就可查詢該名移工 的離境備查函號。 勞動部說明,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 辦法第 69 條規定,雇主應於移工出國後 30 日 內,檢具移工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勞動 部,辦理離境備查。但移工如於聘僱許可期限 屆滿前 14 日內出國,或與雇主提前終止聘僱 關係並經地方政府驗證出國,則無須辦理,將 由勞動部勾稽查得移工出境資料後,主動寄發 離境備查函給雇主。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移工有行蹤不明經尋獲 出國、廢止聘僱許可或不予許可出國、或經內 政部移民署核發重入境許可返鄉未歸致聘僱 關係消滅等情形,雇主仍然需要依規定辦理離 境備查,並需在移工離境後 30 日內檢具移工 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勞動部。 另外,移工如因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致雇主無法安排移工在聘僱許可 期限屆滿日前出國,雇主仍應在移工解除隔離 日後,安排最近日期的班機,使移工出國,並 檢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 書等相關文件,辦理移工離境備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