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避免爭議 聘外國人總人數認定基準明確 Extra 制再增設一級至 20% 勞動部預告
  • 日 期
    2022-11-01
  • 內 容

    依 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會議決議,勞動 部修法預告將現行 Extra 制再增設一級至 20% 上限,但上限仍維持 40%,提高部分之附加就 業安定費則訂為 9,000 元,另避免名額衍生爭 議,將實務上計算規定明文化,對海洋漁撈、 外展農務、營造等雇主聘僱外國人總人數核 定,比照製造業認定基準去規範。 勞動部 111 年 10 月 20 日預告「外國人從事 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一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 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 44 條附表 九、第 56 條附表十二、第 64 條附表十四」修 正草案,預告期 7 天,有意見者可於 10 月 27 日前以書面陳述。 勞動部指出,為使雇主聘僱外國人名額核算 認定基準規範明確,修正包括雇主聘僱外國人 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工作、機構看護 工作、家庭看護工作、外展製造工作、外展農 務工作、營造工作、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及 中階技術工作總人數計算規定。 勞動部說明,海洋漁撈等行業雇主聘僱外國 人總人數核定,增列「申請日前二年內,因可 歸責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聘 僱許可人數。」如雇主係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或 其他勞動法令等,致經勞動部廢止聘僱外國人 招募及聘僱許可,則屬可歸責雇主之原因,應 列計雇主聘僱外國人總人數認定。 例如,雇主於每次申請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外 國人之初次招募人數、出海本國船員人數、招 募許可人數及經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或聘僱 許可人數,加總不得超過漁業執照所載船員人 數。如漁業執照所載船員人數 12 人,扣減出 海本國船員 4 人、取得招募許可 2 人及申請日 前二年內經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人數 2 人,尚可申請初次招募人數計 4 人。 又依 111 年 8 月 17 日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政策 協商諮詢小組第 34 次會議結論,經濟部工業 局提案為因應少子化及人口老化,及顧及整體 產業需求,建議將現行製造業外加就業安定費 提高外國人比率,再增設一級提高至 20%,但 仍然以 40%為上限,並提高部分之附加就業安 定費參照現行級距累進原則,訂為新臺幣 9 千 元。因此勞動部修正該標準第 26 條規定,工 業局預估會增加移工 2,700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