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徵才廣告薪資揭示 須為經常性薪資 含按月給付津貼獎金 不可計入加班費
  • 日 期
    2022-11-10
  • 內 容

    】雇主在徵才時,薪資資訊有時刊登「含 加班費」,以致求職者在選擇職缺時,不 清楚實際薪資如何計算。台中市政府勞工 局提醒,就業服務法已明文規定薪資揭示 相關事宜,職缺薪資揭示須符合經常性薪 資範疇,不得含加班費,以符合法令規定, 促進薪資資訊透明化,讓求職者在面試前 可以知道最低起薪金額,據此評估是否前 往應徵,降低勞雇雙方媒合成本。 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即使公司需經常 性加班,仍不得將加班費合併計入經常性 薪資揭示範圍,依就服法中的經常性薪 資,是指雇主每月給付受僱員工的工作報 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 金,例如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 等,但不含加班費、差旅費、三節獎金及 年終獎金等。因此,公司徵才廣告如以「含 加班費」的方式揭示薪資範圍,將不符合 就服法規範。 勞工局提醒,揭示薪資注意事項,包含 透過公開徵才管道,都應明確說明職缺的 計薪方式及薪資範圍;採用月薪核薪的薪 資範圍可使用,如「月薪 3 萬元」、「月 薪 3 萬 3,000 元至 3 萬 6,000 元」、「月薪 2 萬 8,000 元以上」等三種方式擇一呈現。 至於採用計時、計日或按件計酬核薪 者,應揭示或告知每小時、每日或每件金 額,可使用如「時薪 300 元」、「日薪 3,000 元」、「按件計酬每件 3,500 元起」等方式 呈現,且需標示清楚本薪及獎金的發給額 度與用人及核薪條件。 為保障求職人權益,就服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雇主招募時應公開揭示或 告知職缺薪資範圍,對此勞動部已訂有「雇 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 指導原則」,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 4 萬 元職缺,應依該原則辦理。雇主未依照該 原則致違反就服法者,由各縣市主管機關 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