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勞退舊制有 8.4 萬家 足額提撥率 99.6% 適用勞基法中階技術勞工 雇主應提撥舊制退休金
  • 日 期
    2022-11-10
  • 內 容

    年 終將至,勞動部提醒,目前有 8.4 萬餘家事業 單位仍僱用保有勞退舊制之勞工,雇主依法應 於每年年底前,估算次一年度符合自請退休或 強制退休條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如有不足, 應於次年 3 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差 額,雇主未足額提撥者將會處 9 萬至 45 萬元 罰鍰,目前足額提撥率達 99.6%。 另外,白領外國人與中階技術勞工所從事工 作類別若適用勞動基準法,則有勞退舊制資 格,雇主應為外國人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 金,雇主若無勞退舊制帳戶,則必須在台灣銀 行 開 立 專 戶 , 同 時 依 勞 工 每 月 薪 資 總 額 2%~15%按月提撥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 勞動部勞動福祉司長謝倩蒨說明,根據統 計,截至 110 年 12 月底,尚有 8 萬 4,954 家企 業有勞退舊制帳戶,有勞退舊制資格勞工有 64.8 萬人,其中只有舊制勞退的勞工有 18.3 萬 人,另 46.5 萬人是保有舊制勞退但已轉勞退新 制,足額提撥率達 99.6%,僅剩 300 多家企業 尚在輔導催繳。 根據 111 年 9 月底資料,各縣市查核事業單 位依法提撥勞退準備金情形,未足額提撥企業 被處罰有 15 家,依法可處 9 萬元至 45 萬元罰 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另有 3 家雇主未依法每月提繳勞退舊制 2%至 15 %,依法被處 2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 《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雖已於 94 年 7 月 1 日施行,惟事業單位內如仍有選擇適 用勞退舊制,或保留舊制工作年資且尚未結清 之勞工,於勞工符合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要件 時,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所定 標準,給付舊制工作年資之退休金。 謝倩蒨指出,企業如有僱用具勞退舊制年資 之勞工,依法雇主除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3 條規定按月繼續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 義務外,尚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於每年年底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餘額,是否足以給付次一年度預估成就自請退 休要件之一(即:工作 15 年以上年滿 55 歲、 工作 25 年以上、工作 10 年以上年滿 60 歲)或 強制退休要件(年滿 65 歲)之勞工,其依《勞 動基準法》第 55 條標準計算之退休金數額。 如有不足,雇主應於次年度 3 月底前一次提 撥補足差額;補提差額之繳款單,事業單位可 至臺灣銀行網站列印「補提差額」繳款單,並 於繳存年度填寫「111 年」,至代收勞工退休 準備金之金融機構(臺灣銀行、土地銀行、兆 豐銀行、合作金庫、華南銀行、第一銀行、彰 化銀行、高雄銀行、臺灣中小企銀及台北富邦 銀行)進行繳納。 勞動部呼籲,112 年即將開始,事業單位可 使 用 勞 動 部 建 置 之 試 算 軟 體 (https://calc.mol.gov.tw/pension/labor_priority.asp x),先行進行估算下一年度符合退休條件勞 工所需退休金金額及專戶餘額情形,並於 112 年 3 月底前依法補足差額,以保障勞工退休金 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