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勞動部放寬勞資會議程序性規定 3 人以下微型企業 個別勞工同意即可
-
日 期2022-11-10
-
內 容
針 對 25 萬家僅聘勞工 3 人以下的微型企業,勞 動部放寬勞資會議程序性規定,針對 3 人以下 企業要實施彈性工時、加班、輪班間隔縮短、 例假調移等,原本要經勞資會議同意並做成書 面紀錄,即日起,只要徵得個別勞工同意,就 視為勞資會議同意。 勞動部 111 年 10 月 28 日核釋《勞動基準法》 第 30 條、第 30 條之 1、第 32 條、第 34 條及 第 36 條,有關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 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規定,於雇主僱 用勞工人數在 3 人以下,並經徵得個別勞工同 意者,視為經勞資會議同意,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 明,勞工 3 人以下企業約有 25 萬家事業單位,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在實施彈性工時調整、 變更例假日時,需要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 意,有企業訴願提出,已經徵得個別勞工同 意,但拿不出勞資會議紀錄,因而被處 2 萬元 罰鍰,勞動部評估後認為放寬勞資會議程序規 定,不會影響勞工權益,因而作此解釋。 黃維琛指出,統計自 108 年至今,有 13 件就 是拿不出勞資會議記錄遭罰 2 萬至 100 萬元, 遭罰事業單位包括手搖飲店、藥局、部分 NGO、顧問公司或文創公司。 黃維琛表示,即日起,3 人以下企業實施彈 性工時、加班、輪班間隔縮短、例假調移等, 雇主徵得個別勞工同意,就算符合召開勞資會 議;若是 4 人以上的事業單位仍然需要經勞資 會議協議。 黃維琛進一步指出,若雇主在勞工到職時, 可備一份書面資料,敘明勞工是否同意實施彈 性工時、加班、輪班間隔縮短、例假調移等, 勞工簽名同意即可,若無書面資料,口頭同意 也算數;在勞動檢查時,勞檢員也會再與勞工 確認是否有同意,包含口頭同意或書面確認; 若是勞工、雇主各說各話,就會再依事實釐 清,如排班表、加班費是否符合規定等。 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 數在 3 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 表;若勞工人數超過 3 人時,視事業單位人數 多寡,勞資代表人數各為 2 人至 15 人;但事 業單位人數在 100 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 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