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立院三讀工會法 提高罰鍰並公布雇主姓名 雇主打壓勞工參加工會 重處 50 萬元罰鍰
  • 日 期
    2022-11-23
  • 內 容

     立法院會 15 日三讀通過《工會法》條文修正 案,明定雇主不得以拒絕僱用、解僱、降調、 減薪或為其他不利待遇限制勞工加入工會,將 罰鍰從 3 萬至 15 萬提高至 10 萬元至 50 萬元, 並且公布其名稱、代表人姓名、處分期日、違 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說明,近年來雇 主較少違反團體協約法,近幾年勞資雙方對於 協商概念也愈來愈清楚,團體協約也愈來愈進 步,不只是依勞基法的要求,甚至還有一家寫 到引進(藍領)外勞要與工會協商,進一步保 障本國人工作權益。 根據統計,截至 111 年 6 月底,企業工會有 936 家;歷年違反工會法第 35 條規定的家數, 分別是 106 年 58 件、107 年 51 件、108 年 41 件、109 年 28 件、110 年 16 件,至於 111 年截 至目前為止 47 件,但其中有 32 件發生在同一 家事業單位,該單位合計已裁罰 96 萬元。 王厚偉指出,仍有少數雇主對勞工加入、組 織工會或擔任工會幹部,而有解僱、降調、減 薪等不利待遇,為嚇阻雇主心存僥倖,並且避 免再犯,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工會法第 45 條 修正案,勞動部將會持續對雇主宣導,穩定勞 雇關係,督促雇主不得對勞工行不利待遇。 工會法第 45 條三讀條文明定,雇主或代表 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工會法》第 35 條 第 1 項規定,經過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裁 決決定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台幣 10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公布其名 稱、代表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 金額。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對於勞工 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 會職務,還有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 團體協商相關事務,以及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 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 遇,未依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 不行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台幣 20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對於勞工 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 用條件,以及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 立、組織或活動,未依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 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 主新台幣 20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 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