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未依規辦理移工健檢 最高可罰 30 萬元 疫情關係雇主易忽略 至 11 月底處分 82 件
  • 日 期
    2022-12-20
  • 內 容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依「受聘僱 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自聘僱 許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日)起,於外國 人工作滿 6 個月、18 個月、30 個月之日前 後 30 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辦理 定期健康檢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5 款「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外國人接受健康 檢查」,最高可處新台幣 30 萬元罰鍰。 截至今年 10 月底止,台中市外籍移工人 數共計 11 萬 1,955 人,高居全國第二,其 中產業外籍移工計 8 萬 4,004 人,約佔 75.03%,社福類 2 萬 2,670 人,約佔 20.25%, 而白領外籍人員則有 5,281 人,約佔 4.72%。 勞工局長張大春呼籲,雇主應隨時注意所 聘移工健康檢查時程及身體狀況,受委任 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也應善盡協助雇主辦 理就業服務業務的責任,以免受罰。 勞工局表示,受到疫情關係,許多雇主 擔心移工往返醫院,或仲介安排多名移工 共乘增加染疫風險而疏忽規定,有些則誤 解健檢時效可以延後,以致錯過期限,使 得今年雇主違規的件數明顯增加。統計台 中市今年截至 11 月 30 日止,雇主未依規定 辦理移工健檢共計有 82 件,較 110 年同期 的 19 件增加不少,至於仲介業者違反第 40 條(包含所有就服法違規事項)受處分則 有 21 件,件數與去年相同。 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規定,雇主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即工作 起始日)起,於外國人工作滿 6 個月、18 個月、30 個月之日前後 30 日內,安排至指 定醫院辦理定期健康檢查。另外,第二類、 第三類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或其他依 法重新核發聘僱許可,已逾 1 年未接受健 康檢查者,雇主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的次 日起 7 日內,安排至指定醫院辦理補充健 康檢查。 勞工局說明,雇主如未依規定安排所聘 僱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將健康檢查 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則涉有違反就服 法第 57 條第 5 款規定,可依同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有關外籍移工健康檢查日期查詢,可至衛 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www.cdc.gov.tw/ 國際旅遊與健康/外國人健康管理/受聘僱 外國人健檢/受聘僱外國人定期健康檢查日 期)查詢,輸入受檢移工聘僱許可生效日 (即工作起始日),即可查詢該移工 6、18、 30 個月的定期健檢起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