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勞動部按日主動比對外國人出境資料,即日起,雇主免辦外勞離境備查手續
  • 日 期
    2016-08-22
  • 內 容

      即日起,針對聘僱期間期滿離境或已辦妥提前解約驗證的外勞,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將「按日」主動辦理離境備查作業,至於外勞是屬於「未取得聘僱許可者」、「經廢止聘僱許可出國者」或「經移民署核發重入國許可,返鄉未歸致僱傭關係消滅者」,雇主仍須依規定於外勞離境後30日內,自行辦理離境備查。

      勞動力發展署表示,依雇聘法第46條規定,雇主應於外國人出國後30日內,檢具外國人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主管機關,辦理離境備查。離境備查日期涉及就業安定費停止計收,及雇主後續申請聘僱外國人資格,目前每年申請離境備查約有13萬件,8成雇主於外國人出國後自行辦理,其餘2成未及申請者由發展署按月比對移民署出境資料,主動發給離境備查函。

      為更進一步簡化雇主申辦手續,發展署自105年8月15日起擴大主動離境備查,由按月改為「按日」主動比對外國人出境資料,只要外國人出國,就發給離境備查函,雇主不用再申請,估計約有9成2的雇主受益發展署說明,即日起,按日主動離境備查措施開辦後,凡外籍勞工在聘僱期間屆滿前14日出國,或者經地方政府辦理提前解約驗證後出國,雇主都不必在外國人出國後趕辦離境備查作業,發展署會在勾稽到外國人出境資料後,即發給雇主離境備查函。

      發展署指出,外國人若未取得核發聘僱許可出境者(例如,外國人一入境就行蹤不明,自始未核發聘僱許可者,外國在尋獲出國後,雇主應另行辦理離境備查)、經撤銷聘僱許可出境者(例如,外國人與雇主協議轉出,經廢止聘僱許可,但經規定期間後仍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在規定期限內出國後,雇主應另行辦理離境備查),或經核發重入境許可返鄉未歸致僱傭關係消滅者等3種情形,雇主仍需依規定於外籍勞工離境後30日內,申請辦理離境備查。

      另外,發展署提醒,雇主如於外籍勞工出國後30日內未收到離境備查函,仍需於出國日後30到60日期間內辦理離境備查。外籍勞工按日主動離境備查相關事宜,可洽詢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電話:02-8995-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