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勞動部函釋:哺(集)乳者正常工時為 8 小時
  • 日 期
    2023-02-08
  • 內 容

    由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針對受僱者子女未 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的工作時間未明確訂定,致有屬於變形工時的勞工其哺(集)乳者 時間有所疑問,勞動部因此函釋明確訂工作時間為 8 小時。 勞動部 112 年 1 月 19 日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受僱者子女未 滿 2 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雇主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應另給哺(集)乳時間之相關規定, 自即日生效。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規定,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 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 60 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 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 30 分鐘。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 作時間。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由於法規未明確說明受僱者子女未滿二歲須親 自哺(集)乳者正常工時多少,因此有屬變形工時的勞工其正常工時為 10 小時,對於哺(集) 乳時間來詢問,為避免損及勞工權益,因此就以正常工時是 8 小時來訂。 黃維琛指出,受僱者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雇主依法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於 每日工作時間 8 小時以內者,應另給哺(集)乳時間 60 分鐘;於每日工作時間 8 小時以外之工 作時間達 1 小時以上者,應給予哺(集)乳時間 30 分鐘。前開每日,包括出勤之工作日、休息 日及休假日。 黃維琛提醒,勞工有請求,雇主若是不給予將會處 2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同時會公布違法雇 主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