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未休特休未結算工資 最高罰鍰 100 萬元
  • 日 期
    2023-03-01
  • 內 容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雇主在勞工離職時, 若未依法將勞工未休畢的特別休假折算工資,將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面臨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 勞基法規定,勞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即應享有一定日數的特別休假,不因在年度中 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仍應依勞工「到職日」及工作年資, 計算應給予的特別休假日數,並就尚未休畢之日數結算工資。 以勞工 110 年 8 月 15 日到職,於 111 年 12 月 15 日離職為例,勞動局表示,因離職時年 資已屆一年,依法即享有 7 日特別休假,不因勞工於年度內離職而變成為只需比例計給, 若每日工資 1 千元,於離職時還有 6 日特別休假未休,就須折算 6 日工資共 6 千元給勞工。 而該勞工離職時,年資總共 1 年又 4 個月,滿 1 年之特別休假 7 日公司已給付,另外 4 個月的畸零年資,因沒有達到再滿一年的要件,雇主若不再額外給假,也不違反相關規定。 勞動局長高寶華提醒,依現行法令規定特別休假應由勞工自行排定,雇主不可限定勞工 排定的期日,雇主於勞工離職時,不論因何事由終止勞動契約,仍應確實發給勞工未休畢 的特別休假工資,也不可在勞工提出離職時強迫勞工休畢剩餘的特別休假,避免日後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