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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未足額進用身障者 勞動部核釋「無正當理由」 企業不開職缺又不接受政府輔導 5/1 起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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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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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勞動 部 112 年 2 月 9 日核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96 條第 2 款所稱「無正當理由」,義務單 位如有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除應繳納差額 補助費外,如具令釋所列無正當理由情形者, 如無自行開立職缺,又不接受地方政府輔導, 自 112 年 5 月 1 日起,將會被裁罰 2 萬元至 10 萬元;勞動部已請地方政府加強宣導與輔導。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私立學校、團 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67 人以上 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 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1%,且不得少於 1 人。同 法第 96 條第 2 款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 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第 38 條第 2 項規 定,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身心障礙暨特定對象 就業組長施淑惠說明,依最新統計,111 年 11 月全國義務單位 1 萬 8,136 家,應進用身心障 礙者 6 萬 2,527 人,實際已進用 9 萬 894 人, 進用率達 145.37%,但仍有一成的義務單位未 足額進用,且其中約有 300 家私立單位連續 5 年未足額。 施淑惠進一步指出,私立單位連續 5 年未足 額進用之情況,主要分布縣市臺北市(185 家)、 桃園市(24 家)、新北市(21 家)及新竹市(21 家)。 施淑惠指出,為協助地方政府強化執行定額 進用制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多次邀集法規 委員、身心障礙權益領域專家學者及地方政府 共同研商,發布解釋令,作為地方勞工主管機 關執法參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96 條第 2 款所稱 「無正當理由」,首先係指企業違反身權法第 16 條第 1 項或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禁止身 心障礙歧視之規定,經直轄市、縣(市)勞工主 管機關裁罰,致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法定 應進用人數。 施淑惠進一步說明,108 年至今,有 3 家企 業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但是卻 都是足額進用;自 5 月 1 日起,企業因禁止身 心障礙歧視之規定被裁罰,且又是未足額進用 身障者,除繳代金外,還會被處 2 至 10 萬元 罰鍰。 二、企業有不實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情形,經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於重 新計算後,未達法定應進用人數者。 三、於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期間內,有 新增僱用其他非身心障礙者之情形,經查證屬 實。但就雇主已辦理招募員工,於招募期間未 有身心障礙者應徵,或雇主已善盡調整職務內 容及工作環境等責任,仍無身心障礙者得勝任 工作,排除其屬無正當理由之情形。 四、未自行規劃開立身心障礙者職缺或未有 推動改善身心障礙者進用計畫,且拒絕直轄 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協助公開招募、提 供職務分析、調整招募條件、職務內容或工作 環境相關措施。 施淑惠表示,去年台北市就有因未足額聘用 的企業未自行規劃開立身心障礙者職缺,且拒 絕勞工局協助招募或提供職務分析等,裁罰 7 件。 施淑惠強調,該解釋令自 112 年 5 月 1 日生 效,義務單位如有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除 應繳納差額補助費外,如具令釋所列無正當理 由情形者,將面臨裁罰,倘有進用身心障礙者 需求者,可洽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直轄市、 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協助媒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