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逾期居、停留入國管制 將延長為 7 年 移工職災可續居留 提高罰鍰將擇期再審
  • 日 期
    2023-03-16
  • 內 容

    立 法院內政委會員 3 月 9 日排審入出國及移民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第 18 條針對 曾逾期居、停留、非法工作者禁止入國期間, 將由現行的 3 年延長為 7 年,放寬外國專業 人才永久居留者在國內居住日數限制,以及 外籍移工遭受職災仍有繼續治療需要,可繼 續居留。因會議時間不及,當日僅審查到第 62 條,外界關注的第 74 條之 1,也就是提高 逾期居、停留的罰鍰將擇期審議。 立委邱顯智認為,現在世界趨勢對待外國 人採取多元包容態度,質疑重罰是否真能解 決問題,他認為應從制度面,例如自由轉換 雇主等面向檢討,裁量的標準也應該明確。 另外,移民法第 23、25 條中排除藍領移工配 偶及子女申請來台居留有差別待遇,他強 調,國內對移工依賴加深,臺灣應該有更開 放的思維。 為遏阻外國人逾期停、居留,行政院所提 出的修正草案第 18 條針對外國人曾逾期 停、居留或非法工作,將禁止入國時間拉長 到 10 年。移民署長鍾景琨表示,此一規定管 制入境對象並非僅針對外籍移工,參考日、 韓等國管制時間均在 5 年以上,我國現行的 1 年至 3 年確實過短,但立委認為處分過重, 因此折衷之下決定以 7 年為上限。 鍾景琨指出,並非所有案件都會管制到 10 年,為避免過度限縮新住民家庭團聚權益, 移民署將在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中詳細 規範,明定減免的身份及條件。 針對立委質疑對藍領移工配偶及子女申請 居留是否有差別待遇,移民署回應,移工留 才久用方案去年 4 月底上路,移工在符合專 業技能、薪資條件等情況下,滿 5 年可申請 永久居留,其親屬可辦理依親居留,已有管 道可轉換為移民,但是否需將對象擴及至所 有藍領移工,涉及層面過廣,還需要進一步 討論。 考量外國人因居留原因消失,而其在我國 工作若不幸發生職災,尚在治療中,草案 31 條增訂第六款規定,允其繼續居留。 此次政院提出修正草案共有 52 條,以及立 委、黨團共有 28 個版本。其中第 3、5、6、 7-1、9、10、12、15、21、21-1、23-1、24、 25、26、31、33、38-1、38-4、38-7、38-9、 47、48、49、52、55、56、57 條,依政院版 本初審通過。因人口販運防制法中已有相關 規定,將第 40 至 46 條刪除。 至於第 22、23、29、38、38-8 條,以及不 同立委提出第 36、62 條修法版本,因討論未 有共識,因此暫予保留。之後的條文擇期再 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