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企業違反就業歧視 最高可罰 150 萬元 基於其他法規任用規範 非屬中高齡歧視
-
日 期2023-03-16
-
內 容
《中 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於 109 年 12 月 4 日正式施行,其中訂有「禁止年齡歧視」專章, 禁止雇主因年齡因素歧視求職或受僱的中高 齡者及高齡者,以提升中高齡者勞動參與。臺 中市政府勞工局呼籲,雇主需摒棄年齡歧視成 見,友善運用中高齡人力;不過專法中也明 定,如基於職務需求或特性而對年齡有特定限 制,或依其他法規的任用規範,即不屬法令中 的中高齡歧視。 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目前年滿 45 歲至 65 歲的中高齡者,以及超過 65 歲的高齡者,就 業時主要面臨社會刻板印象,如體力及學習力 不佳、不好管理等就業年齡歧視問題,且雇主 往往忽略其職場優勢,例如穩定性高、實務經 驗豐富以及具抗壓性。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就業服務法》第 5 條 原即有針對禁止年齡歧視做明文規定,專法更 進一步制定專章保障,規範雇主對求職或受僱 的中高齡者和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有直接 或間接的差別待遇,包含在招募、甄試、進用、 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教育、訓練或其他 類似活動;薪資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以及退 休、資遣、離職及解僱。 另方面,為避免過度限制雇主僱用,專法也 明定得合理年齡差別待遇的事由。勞工局說 明,例如基於職務需求或特性而對年齡為特定 的限制或規定,像是招募童星;薪資給付方 面,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年齡因 素的正當理由;其他如為促進特定年齡者就業 的相關僱用或協助措施,以及依其他法規規定 任用或退休年齡所為的限制,如依勞基法第 54 條規定,雇主得強制年滿 65 歲者退休,以及 保全業法第 10 條之 1 規定,超過 70 歲不得擔 任保全人員等,即非專法所指的中高齡歧視。 勞工局提醒,雇主招募徵才應依據受僱者的 工作能力、工作經驗等指標為僱用標準,禁止 將年齡、性別、容貌、種族等就業歧視禁止項 目列入限制條件。違反就業歧視禁止規定者, 可處新臺幣 30 萬以上,150 萬以下罰鍰。 此外,為協助中高齡求職者就業,臺中市首 創「中高齡人力資源再運用獎勵方案」,包括 加碼發給企業「僱用獎助獎勵金」、「繼續僱 用補助獎勵金」及新增對中高齡求職者的「就 業獎勵金」,以鼓勵企業提升薪資及穩定進用 中高齡勞工,詳情可至臺中市就業服務處 (https://www.eso.taichung.gov.tw/)官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