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一般營造開放聘移工 待修藍領審查標準 營建署審資格與分配名額 就安費不低於 3 千元
  • 日 期
    2023-05-03
  • 內 容

    營 造業長期缺工,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 詢小組同意一般營造業符合「一定規模及聘僱 本國勞工數一定比率」得引進移工,營建署規 定雇主資格包括綜合營造廠與專業營造業,以 及木工包工業,近 3 年平均承攬工程達一定規 模金額,其聘僱本國人達 10 人與 5 人以投保 勞工人數的 30%來核配移工,另一般營造業就 安費將落在每名移工 3 千元至 4 千元之間、有 望是以 3,500 元計算。 勞動部先前有修法放寬具公益性項目如都 更、危老重建及商辦設施可引進移工,依 112 年 2 月 10 日移工動態查詢系統資料統計,營 造移工總數 13,500 人,近 9 成集中於公共工程。 內政部指出,營造業經營最需政府列為優先 協助項目以解決勞工短缺問題最多;因此行政 院召開跨部會討論、協調確立採「一定規模及 聘僱本國勞工數一定比率」方案,由營建署向 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提案。 勞動部在 3 月6 日召開第 35 次跨國勞動力政 策協商諮詢小組會議,同意營造業引進營造移 工採階段性先行開放 8,000 名,並視情形可開 放至1.5 萬名,核配比率為 30%、並得採 EXTRA 制,上限不超過 4 成,由營建署訂定雇主申請 資格審查規範,以審查認定申請資格及分配名 額,不過當天就安費數額談不攏;據悉就安費 數額將不低於公共工程營造工 3 千元,將在 3 千元至 4 千元之間討論、可望落在 3,500 元。 營建署指出,雇主申請資格係依營造業法第 3 條規定,經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 且符合一定規模金額依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 記載近 3 年平均承攬工程契約金額(契約造價) 達一定規模且申請時已承攬在建工程並登記 於承攬工程手冊或依營造業法細則第 14 第 2 項規定升等業績之應檢附文件辦理申請。 各級營造業近 3 年平均承攬工程之一定規 模,係指甲等綜合營造 2 億 2,500 萬元;乙等 綜合營造 1 億 2,000 萬,丙等綜合營造 3,600 萬 元;土木包工業則為 1,000 萬。 至於專業營造業包括鋼構工程、擋土支撐及 土方工程、基礎工程、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 程、營建鑽探工程、景觀工程與防水工程則規 定 3,000 萬元,其餘預拌混凝土工程規定 2,000 萬元、地下管線工程 7,000 萬元,帷幕牆工程 與環境保護工程規定在 5,000 萬元。 綜合營造業及專業營造業,聘僱本國勞工總 人數達 10 人以上者;土木包工業聘僱本國勞 工總人數達 5 人以上者,並符合上述條件後, 以投保勞工人數的 30%來核配移工,工作範圍 以營造業雇主承攬工程契約的工程範圍從事 營造工作。 上述方案推估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人數約計 15,414 人,受惠家數計 7,222 家。 勞動部指出,依營造業「一定規模及聘僱本 國勞工數一定比率」方案,須修正「外國人從 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 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目前草案 還未預告,來不及在 5 月 1 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