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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逾期居停留罰鍰 折衷至 1 萬至 5 萬元 限縮處分對象 移民法保留條文送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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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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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4 月 17 日繼續進行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修正條文審查,其中 增訂第 74 條之 1 提高逾期居、停留罰則部 份,經參考不同立委意見後,政院版本將 金額調降至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同時將違反容留、藏匿、隱避逾期停居留 者的處分對象限縮為「意圖」且「從事不 法活動」者,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 鍰。 原先行政院第 74 條之 1 所提修法版本, 將無戶籍國民及外國人逾期停、居留罰 鍰,由現行的 2 千元至 1 萬元提高至 3 萬元 至 15 萬元。內政部移民署表示,經過前兩 次審查,立委提出不同意見,考量罰鍰調 幅過高,因此折衷參酌日、韓罰金數額, 並衡酌我國國情、逾期者罪責可非難性及 刑罰最後手段性,將金額調整為 1 萬元以 上 5 萬元以下。 同條第 3 項,行政院提案版本則修改為 意圖使逾期停、居留者從事不法活動而容 留、藏匿或隱避之者,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移民署補充,對於逾期居、停留但自行 到案,或協助檢舉非法仲介,會依據第 74 條之 1 第 4 項訂定授權辦法,針對特殊事 由經核定者,得減輕或免除處罰。 立委邱顯智再次強調,提高罰鍰將增加 失聯移工與執法人員的衝突與對立,且相 較日、韓,移工來臺工作費用最高,加上 韓國又是直聘,移民署不能只比較罰鍰金 額,也要將制度面的差異性納入考慮。立 委賴品妤則提到,目前自行到案佔有相當 高比例,當失聯罰鍰提高,恐導致自首意 願變低,需要移民署多加思考。不過也有 立委支持重罰,認為在臺違反相關規定就 應受到相應的處分。 當日審查通過條文,包括第 36、38、38-8、 65、74 條等,均照行政院或委員提案版本 通過。其中基於保障外國人程序參與權, 第 36 條增訂第 5 項規定,當事人得委任律 師及通譯在場;但若有影響秩序或程序進 行,得加以限制或禁止。 不過第 22、23、29、62、74-1、85 條等條 文,當中內容涉及是否開放難民申請停、 居留許可,以及開放非法居留外國人參與 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立委仍有不同意 見。行政部門則認為,將難民明定在條文 中茲事體大,還需要社會凝聚共識,而非 法居留外國人參與集會遊行,恐讓第一線 執法人員陷入是否查緝的兩難,因此保留 送黨團協商。 另外,雖然第 74-1 條的調整方向已有共 識,但因第 1 項和保留條文第 29 條連動, 因此一併列入保留條文。召委莊瑞雄宣布 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併案審查完竣,提報 院會討論,保留部分交付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