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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調派基準修正 特登工廠消防標準申報證明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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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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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勞動部 13 日修正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除配合法 令條次與部分文字修正外,主要是放寬特登工廠消防申報證明,之前須由地方消防局開立,放寬可以由 消防設備師簽證確認消防安全符合消防標準,且經消防專技人員開立合格檢修申報書者,即可免經勞動 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勞動部 112 年 4 月 13 日公告修正「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同一雇主有甲乙兩工廠,對於特登工廠原先要求須由地方消防局檢驗並開立證明,地方 消防局業務繁忙,安排查驗時間較久,無法及時對應上雇主人力安排,現在放寬可由民間消防設備師簽 證確認消防安全符合消防標準,並經消防專技人員開立合格檢修申報書者。 新調派規定為同一雇主有具審查標準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特定製程製造業資格之甲工廠,及符合下列條 件之乙工廠,因部分設備搬遷 113 年 3 月 19 日前,經地方政府審查核定工廠改善計畫,及開具符合各類 場所消防標準之核准文件,或由消防設備師簽證確認消防安全符合消防標準,且經消防專技人員開立合 格檢修申報書者,免經勞動部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112 年 3 月 19 日前,已向地方政府提報工廠改善計畫,但尚未經地方政府審查核定者,經地方政府開 具 受理工廠改善計畫之證明文件,及開具符合消防標準之核准文件,或由消防設備師簽證確認消防安 全符合消防標準,且經消防專技人員開立合格檢修申報書者,得檢附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後,調 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許可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2 年,且外國人住宿地點不得 設於乙工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