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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就服法5/12 生效移工失聯遞補等待期縮短 合意轉換逾一個月未轉出 原雇主仍須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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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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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勞 動部指出,《就業服務法》第 58 條修正條文 112 年 5 月 12 日生效,其中家庭看護工合意轉 換逾一個月未轉出,可申請遞補新移工;勞動 部提醒,雇主如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合意轉換雇 主,並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在移工未出國 或尚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之前,移工生活照顧 及安排移工依期限出國等責任,原雇主仍須負 擔。 就業服務法第 58 條修正條文,112 年 5 月 10 日總統公布,並自 12 日生效。配合法規修正, 勞動部同步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 辦法」部分相關申請書表,並自即日生效。 依移民署 112 年 3 月統計,失聯移工共 8 萬 3,590 人,其中製造業 4 萬 5,928 人、看護工 3 萬 1,473 人、漁工 2,761 人、營造業 2,192 人、 其他 630 人、農林漁牧或魚塭養殖 293 人、家 庭幫傭 163 人及農務技工 150 人 勞動部說明,自 112 年 5 月 12 日起,移工行 蹤不明,雇主依規定通報入出國機關及警察機 關後,產業雇主可於行蹤不明發生日滿 3 個月 後依規定申請遞補;家庭看護工雇主可於移工 行蹤不明發生日滿 1 個月後依規定申請遞補。 若雇主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合意轉換」,經勞 動部廢止聘僱許可逾 1 個月,仍未由新雇主接 續聘僱,雇主自廢止聘僱許可函發文日滿 1 個 月後,也可申請遞補新移工。 勞動部舉例,移工如於 112 年 6 月 1 日發生 行蹤不明,產業雇主得自當日起算滿 3 個月, 即同年 8 月 30 日起可申請;家庭看護雇主自 發生行蹤不明當日起算滿 1 個月,即同年 7 月 1 日起可申請;另外,雇主與外籍家庭看護工 合意轉換雇主,若經勞動部於 112 年 6 月 1 日 發函廢止聘僱許可,外籍家庭看護工自發文日 112 年 6 月 1 日起算滿 1 個月且未由新雇主接 續聘僱的翌日,即 112 年 7 月 2 日起雇主得申 請遞補。 勞動部提醒,符合申請之雇主最晚應在得申 請遞補日起 6 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至於在法令生效前,雇主等待遞補期間有符合 新法規定的標準,如何申請? 勞動部表示,移工如於 112 年 5 月 12 日前發 生行蹤不明,雇主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 及警察機關後,產業雇主自移工失聯發生日起 已等待遞補滿 3 個月以上且未滿 6 個月,家庭 看護雇主自於移工失聯發生日起已等待遞補 1 個月以上且未滿 3 個月,雇主也可以向勞動部 線上申請遞補(https://fwapply.wda.gov.tw)。 勞動部預估約有 3,000 名雇主可立即申請遞 補新移工,其中家庭雇主約 1,000 名,產業雇 主約 2,000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