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勞工申請育嬰留停勞動部函釋10 日前計算方式
  • 日 期
    2023-05-17
  • 內 容

    依規定,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 10 日前以書 面向雇主提出,對於「10 日前」計算方式,勞動部函釋以勞工向雇主書面提出申請的次日起計 算,10 日不是以工作日計算,是以曆計算、包含假日在內。 勞動部 112 年 5 月 11 日函釋有關育嬰留停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1 項所訂「10 日前」之期間計算 方式。 受僱者在子女滿 3 歲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應於 10 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申請期間可 少於 6 個月,但每次不得少於 30 日,以 2 次為限。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為減緩勞工申請育嬰留停對企業運作及人力調 配之影響,讓雇主可以及早因應,因此要求勞工要 10 日前書面提出申請,外界有詢問「10 日前」 如何計算,因此勞動部發函說明。 黃維琛指出,「10 日前」計算方式,以勞工向雇主書面提出申請的次日起計算足 10 日,例如 勞工要在 5 月 15 日開始育嬰留停,則最晚要在同年 5 月 4 日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