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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移工連續曠職3 日失去聯繫勞動部訂認定基準 外國人有聯繫但未告知住宿地點屬「失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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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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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為 釐清外國人是否發生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之 事實,勞動部重新核釋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第 1 項、第 73 條第 3 款規定解釋令,並訂定處理 原則,勞動部強調,外國人離開工作地及住宿 地點後,雖外國人有聯繫,但未明確告知住宿 地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則認定其屬於「失 去聯繫」。 勞動部 112 年 5 月 17 日核釋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第 1 項、第 73 條第 3 款規定及第 74 條第 1 項受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 情事。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同時訂定「依就 業服務法受聘僱之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及自 行離開雇主管理住宿地點處理原則」。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長 蘇裕國說明,以往有移工失聯,雖有跟雇主聯 繫,但卻不告知住宿地點,也沒有回工作地工 作,有曠職事實卻無法通報,這次明定受聘僱 外國人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認定基準,敘明 「連續曠職三日」,係指外國人與雇主間之聘 僱關係尚未終止,且無正當理由,而於其實際 應工作日連續三日不到工者。 蘇裕國進一步說明,「失去聯繫」係指外國 人離開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且雇主、住介或 相關單位無法確知外國人住宿地點或聯繫方 式,或是接獲外國人本人聯繫,但其未明確告 知可供查認之住宿地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 式,抑或是接獲外國人本人告知其住宿地點、 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但經查認並非屬實。 不過,若外國人於離開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 之日起三日內,有向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通 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案之安置單位或原籍國 駐臺代表處申訴或求助,且有明確告知住宿地 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或安置之紀錄,經查 認屬實者,則非屬「失去聯繫」。 同時這次搭配訂定「依就業服務法受聘僱之 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及自行離開雇主管理住 宿地點處理原則」,明確規範受聘僱之外國人 曠職失去聯繫通報,及外國人自行離開雇主規 劃之住宿地點,應訪視外國人探求其真意及變 更住宿地點通報等相關處理程序。 為避免再發生澎湖船員一夜失聯多名外籍 漁工,雇主等 3 天才通報失聯,延誤協尋時間, 這次在處理原則明定外國人曠職未滿 3 日失去 聯繫,雇主通知及政府機關執行查察之處理原 則。 蘇裕國指出,當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情 事,依就服法第 5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雇主 得即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 察。雇主可自行或委任仲介機構,以書面通知 內政部移民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直轄市、縣(市) 專勤隊及直轄市、 縣(市)警察警察機關執行查 察,或逕至勞動部移工動態查詢系統之平臺線 上即時登錄外國人失去聯繫訊息(網址: https://labor.wda.gov.tw/labweb/),專勤隊及警察 機關即可透過通報平臺查詢外國人資訊,啟動 協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