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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6/1 起求才等待期縮短 即時補足人力 簡化流程 刪除中階技術人力檢附工資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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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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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為 即時補足人力缺口,舒緩產業缺工問題,勞動 部公告縮短求才等待期間,自 6 月 1 日起,雇 主如刊登台灣就業通網站職缺,雇主辦理國內 招募本國勞工之求才期間為至少 7 日,另刪除 中階技術人力應檢附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 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規定。 勞動部 112 年 5 月 30 日公告修正「雇主聘僱 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6 月 1 日 生效。 勞動部說明,近年人口結構快速變遷,每年 工作人口減少 18 萬人,國人就業觀念及習慣 均已改變,且網路資訊流通快速,求才訊息經 登報或登錄台灣就業通網站後即可充分揭 露,為兼顧產業需求及國家建設經濟發展,公 告修正第 17 條與 42 條規定,調整雇主辦理國 內招募本國勞工之求才期間為至少 7 日。同時 採登報求才者,刊登日數縮短為 2 日,招募本 國勞工日數則調整為至少 3 日。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求才等待期縮短係於 6 月 1 日生效,目前正在進行中的求才案件,仍 須符合原有規定的求才天數。 另公告新增第 21 條之一規定,雇主曾於工 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 登記或於第 17 條第一項所定之就業資訊網登 載求才廣告至少 7 日,以招募本國勞工,有招 募不足者,得自招募期滿次日起 60 日內,向 該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證明書,據以申 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 開放延攬中階技術人力,加速解決國內產業 人才短缺問題,簡化第三類外國人申請簽證作 業流程,以及免除雇主應檢附、備置、 保管 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 用及工資切結書,公告修正刪除應檢附經其本 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 資切結書規定。 另為鼓勵外國短期研習生留臺就業,公告修 正外國研習生來臺研習華語,如每周 15 小時, 每月 60 小時,6 個月將達 360 小時研習時數, 應可具華語文能力測驗「基礎級」(A2)水準, 可對應為「臺灣華語文能力基準」第三級之能 力水準,且使在臺研習華語 6 個月以上之外國 短期研習生得從事特定領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