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開放申請行業別

  • 製照業特定製程共34項製程

    請下載開放行業別明細表

  • 三班制特殊時程共44行業別

    請下載開放行業別明細表

  • 核配人數計算方式如下:

    1.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
    (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工業局預估人數) × 40%

    2.A級產業:
    (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工業局預估人數) × 20%

    ‧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業 ‧合成樹脂及接著劑製造業
    ‧橡膠製造業 ‧金屬基本工業鑄造業 ‧印染整合業 ‧金屬鍛造業

    3.B級產業:
    (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工業局預估人數) × 18%

    ‧塑膠製品製造業 ‧塗料 ‧玻璃及其製品製造業 ‧染料及顏料製造業 ‧織造業

    4.C級產業:非屬A級或B級之其他產業
    (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工業局預估人數) × 15%

    5.上限規定:上述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 × 20%

申請流程

製造業中具有特定製程之產業

  • 申請資格條件

    ( 94年12月30日勞職外字第0940509674號令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具有特定製程之產業者( 雇主所屬工廠已依重大投資案規定聘僱外國人,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列為重大投資者,不得申請 )。

  • 審查標準及人數核配:

    ‧本次開放行業及製程:詳行政院勞動部94年12月30日勞職字第0940509692號令訂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製造業中具有特定製程之產業」之十九項產業為限。勞動力發展署受理案件期間為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 郵寄者以郵戳日,親自交付者以本局收件日為準,如遇國定假日則以隔日計 )。

    ‧核配人數依經濟部於審核時,以指定之特定製程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計算,預估特定製程製造工人數每五人,核配聘僱外國人二人( 40% ),惟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僱用員工總人數之15%。

  • 申請經濟部於審核投資案作業所需文件:( A4格式 )

    文件名稱 名稱
    1.申請書 1份
    2.工廠登記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1份
    3.最近一年之所得稅納稅證明(含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 1份
    4.工廠生產流程圖、機器設備之人機配置圖及工廠平面圖 1份
    5.特定製程之產業設備名稱及人員配置預估表 1份
    6.產品介紹或用途說明或公司型錄 1份
    7.特定製程需要輪班人員名冊及出勤紀錄 1份
  • 經濟部工業局審核製造業中具有特定製程之產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處理原則

審核原則

  • 一.適用對象:

    以勞動部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勞職外字第0940509692號公告之十九項產業為限。
    1.申請期限: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2.勞工人數之核配:
    (1).勞工人數之計算,以指定之特定製程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估計。
    (2).各組審核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應依特定製程流程圖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為審核基準(以下簡稱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審核基準),或參酌同一行業工廠類似生產設備或生產線所需生產線勞工人數後,就該投資案之生產流程圖、機器設備之人機配置圖、工廠平面圖及設備清單等書面資料審核,估計所需生產線勞工人數,必要時應實際查廠。

  • 二.核定同意列管之特定製程案件,將由經濟部統一彙送行政院勞動部,並副知廠商。未經同意列管之案件,亦將函覆廠商。

特定製程案件 ( 招募引進 )

未經許可,不得工作: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 申請資格條件:

    經濟部工業局審核通過,並取得同意列管函通知所定之日起四個月內,一次向行政院勞動部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雇主應於初次招募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一年內,向行政院勞動部申請初次招募許可人數百分之五十之入國引進。

  • 審查標準及人數核配:

    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之人數,依預估特定製程製造工人數每五人核配聘僱外國人二人(40%),惟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僱用員工總人數之15%。 雇主申請引進人數,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初次招募許可人數百分之五十。但雇主所屬工廠之工作環境改善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符合規定,且持有證明文件者,得就初次招募許可全部人數申請入國引進。

  • 雇主申請外籍製造工初次招募作業:

    ( 94年12月30日勞職外字第0940509674號令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區分 重大投資案 特定製程之產業 ( 3K )
    申請條件 1.非傳統產業:投資金額十億元以上
    2.傳統產業: 投資金額五千萬元以上
    1.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主。
    2.已依重大投資案規定聘僱外國人,或經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列為重大 投資 案者,不得申請。
    資格條件審核單位 1.經濟部工業局
    2.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
    1.經濟部工業局
    2.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
    外勞申請與審核單位 行政院勞動部 行政院勞動部
    申請初次招募
    可核配外勞人數
    1.勞工人數之計算,以合理工廠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核計。(即工廠廠區內所需要生產線勞工人數列入計算,廠區外人力不予列入計算) 2.可核配外勞人數,依審核條件單位預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十五 1.勞工人數之計算,以特定製程所需勞工人數核計 (非特定製程人力不予列入)
    2.依審核條件單位預估特定製程工人數每五人核配 聘僱外國人二人(40%)。
    3.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僱用員 工總人數之百分之十五。
    申請入國引進 1.申請當月前三個月雇主聘僱國內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減重大投資案完工前六個月雇主聘僱國內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計算。
    2.國內勞工為原住民或身心障礙者每聘僱一人得以國內勞工人數三人計算。
    3.核配簽證人數: ( A值減B值 ) * 15%
    1.申請當月雇主聘僱國內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減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預估建議特定製程製造工人數之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計算。
    2.國內勞工為原住民或身心障礙者,每聘僱一人得以國內勞工人數三人計算。
    3.每申請引進前條外國人二人,應聘雇國內勞工人數三人
    聘雇國內勞工
    人數之採計
    1.聘僱期間滿三個月。
    2.申請當月前一個月之工作總時數達一百十二小時以上。
    3.申請時在職者為限。 以一次為限。
    申請時應在職者為限。
    申請重新招募 有特殊需要時,以二次為限。 以一次為限。

服務方式

未經許可,不得工作: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 3K特定製程、3班制特殊時程專案申請

    ‧提供人力需求及勞力成本分析

    ‧代雇主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專案核可

  • 國內求才作業

    ‧代雇主向所在地勞工局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

    ‧代雇主向所在地就服中心辦理國內求才

    ‧代雇主刊登國內求才廣告

    ‧代雇主辦理國內求才甄試

    ‧代雇主請領求才證明

  • 勞動部外勞配額申請作業

    ‧代雇主向勞動部申請外勞配額

    ‧代雇主向勞動部申請外勞入國簽證

  • 國外選工作業

    ‧陪同雇主前往國外甄選優良外勞

  • 外勞生活管理作業

    ‧提供符合勞動部標準之宿舍規畫專業諮詢

    ‧提供雇主泰、菲、越、印,文工作規範,員工手冊宿舍規定...等譯本

    ‧提供外勞來源國之報章雜誌

    ‧提供外勞國內旅遊諮詢、規劃服務

  • 外勞入境後之行政及管理作業

    ‧提供外勞抵台後之工作導入及安衛講習

    ‧提供外勞體檢、居留證申辦、指紋製作等安排及接送服務

    ‧代雇主向勞動部申辦外勞聘僱及展延許可

    ‧提供外勞休假機票安排及接送機服務

    ‧提供外勞就醫安排及往返接送服務

  • 外勞薪資匯款及報稅作業

    ‧提供外勞匯款服務

    ‧代雇主辦理外勞離台及年終所得稅申報

  • 外勞約滿離台及重新招募申請作業

    ‧提供外勞約滿返鄉機票安排及送機服務

    ‧代雇主向勞動部申請外勞重新招募

    ‧外勞在台工作期間,定期派遣雙語輔導員至工廠輔導外勞及提供相關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