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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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者申請條件
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或持有殘障手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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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1.平衡機能障礙 6.染色體異常 2.智能障礙 7.先天代謝異常 3.植物人 8.其他先天缺陷 4.失智症 9.精神病 5.自閉症 10.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之一) 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者。
1.其醫療機構為公立醫院,經衛生局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醫院或精神專科醫院。
2.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方式:至少一位醫生及另一位醫事人員(領有中央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臨床心理師或社工人員進行綜合評估,認定屬24小時照顧需求者,由醫院於2日內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巴氏量表說明:如附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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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家庭看護工之親屬條件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一親等之姻親。
五、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雇主與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
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但以
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 -
申請限制
已申請家庭看護工之被看護者不得列入申請家庭幫傭之十六點專案計算
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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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看護之申請流程圖
本公司外勞引進程序一切依法辦理,申請時間約2個月
服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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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入境前
‧代雇主辦理國內求才(申請家庭看護工者,此項手續免辦)
‧代雇主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
‧代雇主申請外國人入國引進許可函
‧辦理國引進作業外國人入境前
‧提供雇主適合之人選
‧製作國外認證文件 -
外國人入境後
‧入境接機
‧入境健檢
‧辦理指紋作業
‧居留證申請
‧辦理聘僱許可申請
‧協助雇主與外國人工作及生活輔導
‧提供勞動部相關法令資訊更新以及最新公告
‧第6個月、第18個月及第30個月健檢作業
‧辦理展延聘僱許可申請
‧辦理居留證展延申請手續
‧辦理重新招募申請
‧所得稅申報
‧完稅作業
‧離境送機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