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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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依所申請農糧產業工作類別檢附下列文件,向農糧署各區分署提出申請:(一)申請人為農民,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農民團體或具備經營事實之 事業單位者,應檢附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或代表人之身分證 明文件。 (二)申請人應提供實際從事第一點所定農糧產業之合法持有或租用之農業用地相 關證明文件,並檢附土地所有權人或租用人與申請人之關係證明文件。申請 人係租用土地者,其租約效期應自申請日起達三年以上期間。 (三)申請人所列農業用地之農糧產業經營規模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1、蔬菜:生產面積須達一公頃以上。
- 2、花卉:生產面積須達零點五公頃以上,須以觀賞用途為限,並依個案產業經營事實檢 附種苗業登記證。
- 3、種苗: 
                  (1)不含水稻之農糧作物種苗產業:包括蔬菜、花卉、果樹、雜糧及特用作物之育種、採種及育苗業,生產面積須達零點五公頃,並須檢 附種苗業登記證。 (2)水稻育苗產業:具種苗業登記證且參與水稻三級繁殖更新有案且實際從事水稻育苗綠化場面積達三公頃以上。 
- 4、果樹:生產面積須達二公頃以上。
- 5、雜糧:生產面積須達十公頃以上。
- 6、特用作物:生產面積須達二公頃以上。
- 7、設施農業(包括食用蕈菇、溫網室蔬果):生產面積須達零點五公頃以上(或食用蕈菇每期栽培量達二十二點五萬包(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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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申請人之國內員工人數總表,並檢附以下資料佐證之:1、申請人所屬同一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證號之申請當月前二個月起算 之前一年,每月之勞保被保險人名冊,無則免附。 2、實際從事第一點所定農糧產業工作員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 保)之加保證明書,及其出缺勤紀錄、薪資給付及切結書等相關佐證文 件。申請人或其負責人或代表人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之親 緣關係者,得免附出缺勤紀錄、薪資給付及切結書等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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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請案件有文件不齊全或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 正或補正未完備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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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一)未符合第二點規定。 (二)所附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記載不實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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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農糧署區分署為審查申請案件申請人之經營實績、生產場所現況及申請面積栽 培管理情形等,得派員實地訪查,申請人非依法不得拒絕。訪查 時,並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本會委託單位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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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申請認定案件之審查結果,由本會函復申請人,並副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前項審查結果認定合格者,應於函中記載下列附款:(一)其有效期間為發函日起九十日,屆期自動失效。 (二)經認定合格者,嗣後發現有第五點所定應予駁回情事時,原認定合格之行政 處分失其效力。 
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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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林牧養殖漁業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作業流程圖
 
      服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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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外國人服務方式‧提供人力需求及勞力成本分析 
 ‧代雇主向農委會農糧署申請專案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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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求才作業‧代雇主向所在地勞工局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 
 ‧代雇主向所在地就服中心辦理國內求才
 ‧代雇主刊登國內求才廣告
 ‧代雇主辦理國內求才甄試
 ‧代雇主請領求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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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外國人配額申請作業‧代雇主向勞動部申請外國人配額 
 ‧代雇主向勞動部申請外國人入國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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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外選工作業‧陪同雇主前往國外甄選優良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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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人生活管理作業‧提供符合勞動部標準之宿舍規畫專業諮詢 
 ‧提供雇主泰、菲、越、印,文工作規範,員工手冊宿舍規定等譯本
 ‧提供外國人來源國之報章雜誌
 ‧提供外國人國內旅遊諮詢、規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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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人入境後之行政及管理作業‧提供外國人抵台後之工作導入及安衛講習 
 ‧提供外國人體檢、居留證申辦、安排及接送服務
 ‧代雇主向勞動部申辦外國人聘僱及展延許可
 ‧提供外國人休假機票安排及接送機服務
 ‧提供外國人就醫安排及往返接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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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人薪資匯款及報稅作業‧提供外國人匯款服務 
 ‧代雇主辦理外國人離台及年終所得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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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人約滿離台及重新招募申請作業‧提供外國人約滿返鄉機票安排及送機服務 
 ‧代雇主向勞動部申請外國人重新招募
 ‧外國人在台工作期間,定期派遣雙語輔導員至工廠輔導外國人及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